鍋爐的定期檢驗周期是如何規定的?
為了規范鍋爐定期檢驗工作,保證鍋爐定期檢驗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鍋爐節能技術監督管理規程》,制定了鍋爐定期檢驗規則。
1、鍋爐的定期檢驗周期規定如下
(1)外部檢驗,每年進行一次;
(2)內部檢驗,一般每2年進行一次,成套裝置中的鍋爐結合成套裝置的大修周期進行,電站鍋爐結合鍋爐檢修同期進行,一般每3年~6年進行一次;首次內部檢驗在鍋爐投入運行后一年進行,成套裝置中的鍋爐和電站鍋爐可以結合第一次檢修進行;
(3)水(耐)壓試驗,檢驗人員或者使用單位對鍋爐安全狀況有懷疑時,應當進行水(耐)壓試驗;鍋爐因結構原因無法進行內部檢驗時,應當每3年進行一次水(耐)壓試驗。
成套裝置中的鍋爐和電站鍋爐由于檢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進行鍋爐定期檢驗時,使用單位在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經過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審批后,可以適當延期安排檢驗,但是不得連續延期。不能按期安排定期檢驗的使用單位應當向負責鍋爐使用登記的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備案,注明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次檢驗的期限。
2、定期檢驗特殊情況
除正常的定期檢驗以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當進行內部檢驗:(1)移裝鍋爐投運前;
(2)鍋爐停止運行1年以上(含1年)需要恢復運行前。
1.3.3 使用單位的義務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安排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并且在鍋爐下次檢驗日期前至少1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2)做好檢驗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監護工作;(3)對檢驗發現的缺陷和問題提出處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負責落實,及時將處理或者整改情況書面反饋給檢驗機構,對于重大缺陷,提供缺陷處理情況的見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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